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寻人启事许诺“酬金” 人找到后具有合同效力
编号:723 阅读18637次 2014/9/2 来源:扬子晚报

原标题:寻人启事许诺“当面酬谢” 人找到后具有合同效力

李先生:请问悬赏是一种不确定的许诺,不应受到法律保护;还是应受到法律的保护,到底如何对待呢,谢谢?

梁律师:在大众传播媒介中时常可以看到或听到有偿寻人、寻物启事,有的还直接表明酬谢金额,寻人、寻物者发出的启事,在民法上应视为一种要约行为,这种要约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。这种要约行为,任何人都可以承诺,但只有将人或物找到后,这种承诺才事实上发生,双方的法律关系也才真正建立起来,而这种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关系,按照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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