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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踪3年可算死亡
编号:315 阅读34463次 2008/6/27 来源: 京华时报

昨天,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就“地震失踪数字何时将被列入死亡总数”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。

民政部新闻发言人表示,失踪人员宣告死亡是依法进行的。根据我国现行的《民法通则》第23条规定: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,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,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,公告为期一年。公告届满后仍无失踪者生存的消息时,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。

汶川地震灾害造成的遇难者最终人数,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核定、宣布。

■对话

>>关于死亡人数

变化快慢与震灾特点有关

问:死亡人数如何上报?

答:国家对于死亡人口的认定是非常慎重的,以发现遗体为准,基层工作人员在填写《因灾死亡人口台账》后,由各级部门逐级统计、核定和上报,并报总指挥部核定后对外发布。

问:为何死亡人员数字有时变化快,有时变化慢?

答:近期遇难人数变化不大,与地震灾害的特点有关。汶川地震灾害的特点是短时间内造成大量人员死亡。震后初期交通、通讯中断,给救援和核灾工作造成极大困难,死亡人数等灾情数字是随救灾工作的深入逐步核定的,具有一定阶段性。

地震初期,发现的遇难人数多,统计数字上升较快;后期灾情基本稳定,除清理废墟发现遗体、少数人员因伤重致死外,因灾死亡人数已基本核实,因此统计数字变化较小。

>>关于失踪人口

非常住人口甄别难度最大

问:失踪人口是否特别难甄别?

答:失踪人口是指“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,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(含非常住人口)”。汶川地震造成的失踪人口数量较多,其中既有本地人口,也有外来人口,认定甄别需要一个过程,特别是非常住人口的认定难度更大。目前,灾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仍在继续认真核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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